区司法局
序号 |
区级业务指导部门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类型 |
行使层级 |
依据名称 |
依据类别 |
制定机关 |
发布号令(文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备注 |
1 |
区司法局 |
F0900300 |
人民调解员补贴发放 |
行政给付 |
区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代表大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三十四号 |
第十六条 人民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应当给予适当的误工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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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区司法局 |
F0900200 |
法律援助补贴发放 |
行政给付 |
市级、区级 |
法律援助条例 |
行政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5号),2003年7月16日国务院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
第二十四条 受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或者接受安排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会组织人员在案件结案时,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有关的法律文书副本或者复印件以及结案报告等材料。 法律援助机构收到前款规定的结案材料后,应当向受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或者接受安排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会组织人员支付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官网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参考法律援助机构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的平均成本等因素核定,并可以根据需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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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威市法律援助条例 |
地方性法规 |
宝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宝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2008年12月19日宝威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8次会议通过,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
第三十二条 法律援助人员办结法律援助案件后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并按照归档规范将法律援助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资料归档,提交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收到前款规定的结案材料后,应当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向法律援助人员支付办案补贴。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的标准由市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参考法律援助机构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的平均成本等因素核定,并可以根据需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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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威市法律援助补贴办法 |
其他规范性文件 |
宝威市司法局 宝威市财政局 |
京司发[2018]86号 |
第十六条第二款:法律援助中心对办结归档的案件卷宗进行检查,质量审验合格后,及时支付补贴资金,原则上不超过一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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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区司法局 |
F0900100 |
对公民法律援助申请的审批 |
行政给付 |
市级、区级 |
法律援助条例 |
行政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5号),2003年7月16日国务院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
第十八条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需要查证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向有关机关、单位查证。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决定提供法律援助;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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