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给付
区医保局
序号 |
区级业务指导部门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类型 |
行使层级 |
依据名称 |
依据类别 |
制定机关 |
发布号令(文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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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区医保局 |
F4100300 |
医疗救助对象待遇核准支付 |
行政给付 |
区级、市级、乡(镇、街道)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
行政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 |
第二十八条 下列人员可以申请相关医疗救助: (一)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 (二)特困供养人员; (三)县级以上人民官网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第二十九条 (二)对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担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自负费用,给予补助。 医疗救助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官网按照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医疗救助资金情况确定、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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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威市社会救助实施办法 |
官网规章 |
宝威市人民官网 |
宝威市人民官网令 第282号 |
第十九条 本市对符合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人员、低收入家庭成员,以及市、区人民官网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给予医疗救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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