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生态环境局
序号 |
区级业务指导部门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类型 |
行使层级 |
依据名称 |
依据类别 |
制定机关 |
发布号令(文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备注 |
1 |
区生态环境局 |
G1301400 |
对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进行遥感监测的检查权 |
行政检查 |
市级、区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法律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 |
第二十九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通过现场检查监测、自动监测、遥感监测、远红外摄像等方式,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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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区生态环境局 |
G1301200 |
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销售单位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市级、区级 |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
行政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8号 |
第十七条 消耗臭氧层物质的销售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一条 事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销售、使用、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完整保存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的原始资料至少3年,并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报送相关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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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区生态环境局 |
G1301100 |
对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消耗臭氧层物质回收、再生利用或者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市级、区级 |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
行政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8号 |
第十九条 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官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专门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回收、再生利用或者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官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销售、使用、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完整保存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的原始资料至少3年,并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报送相关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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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区生态环境局 |
G1301000 |
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年度生产、使用、进出口配额许可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市级、区级 |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
行政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8号 |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官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销售、使用和进出口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官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资料;(二)要求被检查单位就执行本条例规定的有关情况作出说明;(三)进入被检查单位的生产、经营、储存场所进行调查和取证;(四)责令被检查单位停止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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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区生态环境局 |
G1300900 |
对核技术利用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市级、区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
法律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 |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核设施、JUE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三)由国务院审批的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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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
法律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 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单位,负责本单位放射性污染的防治,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并依法对其造成的放射性污染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在办理核设施选址审批手续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二十条 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核设施建造、运行许可证和办理退役审批手续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三十四条 开发利用或者关闭铀(钍)矿的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采矿许可证或者办理退役审批手续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开发利用伴生放射性矿的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采矿许可证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省级以上人民官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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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法律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 |
第十九条 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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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区生态环境局 |
G1300700 |
对核技术利用单位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市级、区级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
行政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官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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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
法律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对核设施、铀(钍)矿开发利用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官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对本行政区域内核技术利用、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进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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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区生态环境局 |
G1300600 |
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市级、区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
法律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 |
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三款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官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单位的监督管理和质量考核。 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编制单位、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的相关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所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跟踪检查,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应当查清原因、查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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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区生态环境局 |
G1300500 |
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所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跟踪检查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市级、区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
法律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 |
第二十八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所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跟踪检查,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应当查清原因、查明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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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区生态环境局 |
G1300400 |
对新化学物质生产、加工使用活动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市级、区级 |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 |
部门规章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令第12号 |
第四条 国家对新化学物质实行环境管理登记制度。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分为常规登记、简易登记和备案。新化学物质的生产者或者进口者,应当在生产前或者进口前取得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常规登记证或者简易登记证(以下统称登记证)或者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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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区生态环境局 |
G1300300 |
对有毒化学品进口企业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市级、区级 |
《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规定》 |
其他规范性文件 |
环境部 |
环管〔1994〕140号 |
第八条 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规定对本辖区的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进行环境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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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区生态环境局 |
G1300200 |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市级、区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法律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 |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官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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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区生态环境局 |
G1300100 |
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报告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情况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市级、区级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
行政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 |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官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权要求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定期报告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情况。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官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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