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

区生态环境局

序号

区级业务指导部门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类型

行使层级

依据名称

依据类别

制定机关

发布号令(文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备注

1

区生态环境局

B3404100

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

行政许可

市级、区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8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三十四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84年5月11日主席令第十二号,2008年2月28日予以修改

第十九条: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单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应当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涉及通航、渔业水域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求交通、渔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2

区生态环境局

B1304900

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行政许可

市级、区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二十九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许可证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官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批准,有关部门不得颁发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89年12月26日主席令第二十二号,2014年4月24日予以修改

第十九条 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

官网规章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1号

"第七条 辐射工作单位在申请领取许可证前,应当组织编制或者填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依照国家规定程序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第九条 申请领取许可证的辐射工作单位从事下列活动的,应当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一)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制备PET用放射性药物的除外);(二)使用Ⅰ类放射源的(医疗使用的除外);(三)销售(含建造)、使用Ⅰ类射线装置的。第十条申请领取许可证的辐射工作单位从事下列活动的,应当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一)制备PET用放射性药物的;(二)销售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的;(三)医疗使用Ⅰ类放射源的;(四)使用Ⅱ类、Ⅲ类放射源的;(五)生产、销售、使用Ⅱ类射线装置的。第十一条 申请领取许可证的辐射工作单位从事下列活动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一)销售、使用Ⅳ类、Ⅴ类放射源的;(二)生产、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由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

3

区生态环境局

B1304700

贮存危险废物超过一年的批准

行政许可

市级、区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

第八十一条第三款 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贮存危险废物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应当报经颁发许可证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4

区生态环境局

B1304600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海洋工程、核与辐射类除外)

行政许可

市级、区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89年12月26日主席令第二十二号,2014年4月24日予以修改

第十九条 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5

区生态环境局

B1301200

辐射安全许可

行政许可

市级、区级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05年9月14日国务院令第449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2019年3月2日第709号国务院令。

第五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取得许可证。第六条:除医疗使用I类放射源、制备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扫描用放射性药物自用的单位外,生产放射性同位素、销售和使用I类放射源、销售和使用I类射线装置的单位的许可证,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除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的许可证外,其他单位的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官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二十八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办理登记手续。转让、进口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6

区生态环境局

B1300500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市级、区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

第八十条 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许可证。许可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04年5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第七条:国家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颁发。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官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人民官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之外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官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2011年第一次修正)

第二十二条: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活动的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官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有关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活动。

7

区生态环境局

B1300300

排污许可

行政许可

区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84年5月11日主席令第十二号,2008年2月28日予以修改

第二十条:国家实行排污许可制度。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89年12月26日主席令第二十二号,2014年4月24日予以修改

第四十五条: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8

区生态环境局

B1300200

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批

行政许可

市级、区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七号

第十五条: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官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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