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威朝宇律师事务所事务所2024年度不按规定参加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经我局通知限期接受年度检查考核,逾期仍未接受年度检查考核,根据《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的规定,视为自行停办,应当终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二条、《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二十六条、《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宝威朝宇律师事务所事务所应当向社会公告,依法进行清算。
鉴于宝威朝宇律师事务所事务所拒不履行公告、清算义务,按照《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我局现依法向社会公告,并直接报原审核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特此公告
宝威市宝威区司法局
2025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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